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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存疑鉴定裁定3.4万余元赔款?邻里漏水纠纷案多重程序引争议

时间: 2026年6月11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辖区内,一起楼上楼下因渗漏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于2025年4月3日正式立案,自2024年漏水事发至2026年一审落判,历时近两年。家住小区1803室的业主曹某、顾某,被楼下1703室李某、岑某以房屋渗水受损为由诉至法院(案号:(2025)沪0107民初7922号)。一审法院在多项程序疑点未查清、关键司法鉴定饱受当事人质疑的前提下,最终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曹某一方承担3.4218万元赔偿款。当事人认为,部分鉴定与程序异议在案卷中未见充分核查材料或未获可援引的书面回复,并计划进一步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原本属邻里渗漏损害赔偿纠纷,因鉴定资质与委托流程争议叠加,逐步演变为围绕司法鉴定合规性与审理程序充分性的复杂争议案件。

一、司法鉴定流程存多重争议,资质合规性引发当事人质疑

本案定案核心证据为中某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渗漏成因司法鉴定报告。据当事人曹某华方梳理,该份关键文书的委托启动与送达流程,存在多处与民事诉讼司法鉴定操作规范不符之处。在法院摇号遴选司法鉴定机构环节,曹某华未收到法院关于摇号事宜的短信或书面通知,亦未被通知到场参与机构挑选及签字确认,鉴定机构由法院单方直接确定,违反司法鉴定随机摇号的法定程序性规定。

此外,本案司法鉴定的委托、勘验、出报告与原告申请的时间线,形成立案、申请在后,鉴定委托、出报告在前的严重程序倒置:根据现有材料记录,普陀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向中冶公司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手续,鉴定机构于2024年12月25日开展现场勘验,2025年1月18日向法院移交正式司法鉴定文书,直至2025年2月13日才将报告邮寄送达被告代理律师;而本案2025年4月3日才正式立案,原告方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的时间显示为2025年3月10日,形成“法院先委托鉴定、原告后补交申请”的时间差,该流程与常规民事诉讼举证及鉴定程序存在差异。

除流程外,当事人针对本案司法鉴定的资质有效性提出根本性质疑。根据司法行政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官方公告与公开信息查询结果显示:中某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已于2021年5月6日被公告注销;2025年3月19日,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机构名册中未包含该机构,其不属于当期有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该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也于2024年5月11日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告注销。此外,据2025年3月至4月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部官网及“12348上海法网”等平台的查询结果,均无该公司处于有效状态的司法鉴定备案信息。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无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自始无效。该机构早已不具备开展涉案司法鉴定的法定资质。同时,出具报告的鉴定人员张某利、霍某,在上海市司法局执业人员备案系统中未查询到注册执业信息,属无资质执业。此外,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见加盖法定司法鉴定专用章,其核心形式要件存在欠缺,该文书在证据资格上存有重大瑕疵。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份司法鉴定报告自始不具备合法法律效力。

当事人还指出,鉴定机构持有案涉房屋原始建筑图纸,已知晓备案结构与1703室改造后的实际结构存在显著差异,却忽视了该关键前提,径行得出“1703室渗水系1803室室内给水管道漏水所致”的结论,缺失了司法鉴定应有的客观性、严谨性与公正性。

二、庭审审理程序多处疏漏,法定流程未能规范落地

本案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开庭质证等核心环节,存在多处与民事诉讼法规范不符的操作。2025年8月6日,本案传票载明事由为证据交换,法官助理倪某桦以口头形式通知曹某,本案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曹某索要书面变更文书时,对方仅告知将由承办法官吴某俊后续交付。直至一审宣判,曹某称其始终未收到制式书面变更文书,程序变更缺乏书面依据。同日庭审中,法庭公示栏显示本案主审法官为吴某俊,但吴某俊未到庭主持,全程由法官助理倪某桦开展庭审及材料核对工作。

根据我国诉讼相关法规,法官助理不具备独立主持庭审、组织举证质证的法定权限,且法庭未予准许当事人当庭提出质证申请,上诉人针对鉴定意见书的全部异议均未能在庭审中展开实质性质证与充分辩论。当事人当庭提出异议后,倪某桦口头承诺后续由主审法官另行组织质证,但该承诺未予兑现。

2025年11月21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庭审期间,曹某当庭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以核查司法鉴定报告中存在的诸多疑点与错误。但承办法官吴某俊当庭表示,鉴定质证工作已于2025年8月6日完成。曹某当即反驳,指出8月6日庭审主审法官未到庭,法官助理无权开展实质性质证,故本案从未完成合法有效的鉴定质证流程,原审法院上述做法实质上影响了当事人法定质证权利的行使。

同时,原审法院违规适用普通程序却未依法组建三人合议庭,仅由承办法官吴文俊独任审理,亦未向其送达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上诉人虽多次以书面及口头方式申请适用合议庭审理,但均未获相关答复或说明,该程序安排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法定要求存在不符之处。自2025年7月7日起,曹某多次前往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交书面材料,一方面就审理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实名投诉法官助理倪某桦无故拒接当事人办案电话,依法申请信访事项书面处理答复。截至2026年6月,当事人所有信访、投诉、异议申请均未获得书面反馈。

此外,另有关联案件可佐证办案人员操作争议,负责本案司法鉴定摇号工作的立案庭工作人员蒋某婷,在曹某作为原告、起诉1703室的关联2123排除妨害案件摇号现场,因当事人当场提出回避申请并获准,导致当日摇号结果作废,工作人员操作的合规性问题在关联案件中已有所体现。2025年12月18日,本案司法鉴定摇号现场,法院工作人员魏某当场向1803室业主告知,当日摇号通知书作废,审判庭将撤销本次摇号程序,本次摇号相关事项需退回重新申请,告知业主耐心等候后续通知。

三、鉴定结论偏离客观事实,核心关键情形未纳入考量

除审理程序争议外,案涉司法鉴定报告在事实认定上删减、规避关键客观事实,无视1703室违规改造房屋、公共设施破损等真实漏水诱因,导致结论存在偏差。根据现场勘验及留存的完整证据显示,1703室业主长期存在多项房屋改造行为:擅自拆除5面承重墙、调换厨卫功能区、改造下水管道、变更燃气及烟道结构、外墙打洞改动管道走向,严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相关违规改造行为已由城管及燃气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查实并下达整改通知。此类改造改变了房屋原有状态,且可能对楼体结构安全产生影响,但司法鉴定报告未将上述因素纳入分析范围。

2024年12月25日现场勘验检测表明,现场唯一一处明显漏水点位,位于楼栋公共区域的水表前端阀门处,漏水水量清晰可测。而1803室全屋地面干燥整洁,无任何渗水痕迹,足以证明漏水问题与1803室室内管线毫无关联。同时,鉴定检测方式方式有限、科学性存疑,仅选取两个短时时间点观测水表,间隔短、次数少,水表微量走动属于正常物理现象,不足以据此推定管道漏水;仅凭墙体微弱含水率变化,主观推定1803室管道漏水,该推断缺乏科学的因果链条支撑,属于依据明显不足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依法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却被法院驳回。

且检测过程中,据曹某陈述,曾有不明身份人员擅自开启1803室室内水龙头干预检测的情况,被其当场发现并予以制止,现场无人承认该操作行为;当事人认为,该人为干预通水检测的情形属于可能影响结果的关键干扰因素,但未被鉴定机构纳入鉴定参考范围。

此外,本案漏水事发2024年5月11日当日正值大雨,案涉楼栋楼顶烟道出风口设施常年破损失修,雨水大量倒灌渗透,是1703室墙面渗水的核心公共诱因。因1703室违规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楼栋原有受力结构,直接导致1803室卫生间墙体出现自上而下的贯通性竖向裂痕,该房屋受损细节及成因,曹某早已在诉讼过程中书面告知承办法官。以上多项足以推翻案涉鉴定结论的客观事实与关键证据,均被鉴定机构选择性无视,最终违背客观真相强行将漏水责任归咎于1803室,完全丧失司法鉴定的公允性。

四、一纸判决引发争议,当事人持续维权求真相

在当事人多次举证、提交书面异议并持续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情况近一年后,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通过上海高院12368平台实名反映承办法官吴某俊在审理程序及委托事项方面存在争议,该反映已被正式受理,相关程序问题进入监督核查阶段。2026年5月29日,即反映提交的次日,承办法官吴某俊作出一审判决,该时间节点的安排引发了关于程序正当性的讨论。同日,当事人再次通过12368平台实名反映法官助理倪某桦在庭审主持及质证环节存在程序瑕疵,截至目前,原审法院针对上述反映尚未出具书面答复。

2026年5月29日,一审法院于最后一次开庭时隔六个月后作出一审判决。原审法院未能充分考量其提交的现场影像、沟通记录、行政资质核查回复等一系列有效证据,在未就相关程序异议与鉴定质询作出实质性回应的前提下,仅凭无资质、程序违规、结论失真的鉴定意见书定案,判令曹某一方承承担各类赔偿费用共计3.4218万元。上诉人1803室管道完好、无室内漏水,已尽房屋合理维护义务,对渗水事故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703室渗水系自身违法装修、公共设施维护缺失及物业管理不到位等多重因素叠加所致,相应损失理应由各过错方依责分担。

目前,曹某已完成上诉文书草拟工作,正式启动二审维权程序,核心维权诉求清晰明确:第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7民初7922号全部民事判决;第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某娣、岑某星全部原审诉讼请求;第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全部由被上诉人各方(包括被上诉人上海某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第四,针对本案司法鉴定、庭审审理全过程存在的多项程序违规问题,依法提请相关纪检监察及司法行政部门核查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并依法追责;第五,核查1703室违规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破坏公共烟道与燃气管道、危及整栋楼栋安全的违规行为,督促住建、城管等部门依法落实整改,消除楼栋安全隐患。第六,请求依法审查案涉小区物业服务提供方上海亚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履职情况。该物业公司对公共水表阀门、楼顶烟道等设施未尽到及时的巡检与维修养护义务,致使设施破损失修;同时对1703室业主的违规装修改造行为,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据此,上诉人请求判令该物业公司就其履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邻里渗水纠纷属常见民事案件,而司法鉴定作为法院查明事实、划分责任的重要参考,其资质合规、程序公正与事实客观性至关重要。本案中暴露出的资质存疑、委托时序异常、庭审程序争议及事实认定分歧,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公众对司法鉴定公信力与基层审判规范性的信任。当事人期望法院能全面复核全案疑点,还原客观事实,纠正原审错误裁判,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划分责任,驳回原审原告诉请,依法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排查楼栋安全问题,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全体业主居住安全。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7503017861941638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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