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曾是一家颇具规模公司的员工,多年来在岗位上兢兢业业。由于工作性质,她常年加班,全周无休,高强度的工作节奏最终拖垮了她的身体,患上了严重睡眠障碍导致重度焦虑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情况本应属于工伤范畴,2024 年 6 月恢复健康后,便着手申请工伤认定,期望能得到应有的医疗与经济补偿。然而,令她始料未及的是,这场维权之路从一开始便荆棘丛生。
在张女士重病期间,陈某睿给其父母打电话,逼迫张女士父母带处于重病期间的她去民政局离婚,还在她休病假时,骗其父母称签离职书有好处,导致张女士被迫离婚离职,客户资源也被全部拿走。在多重压力下,张女士病情加重,其父因此尿血住院,母亲着急上火,单眼失明,家庭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后,卖掉了两套房产及两台车,全家看病修养。在张女士一系列的上访中,相关部门却始终未追究陈某睿的刑事责任。
2024 年 10 月,张女士委托广州市轩璟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律师裴某文因提交虚假身份证信息导致越秀区法院立案受阻,在被告出具假身份证的情况下,立案后,后来虽然重新更换了真实信息,但张女士认为律所及律师知法犯法,要求依据《中国律师法》第 49 条、54 条及《刑法》第 280 条追究责任,并索赔律师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10月29日,在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中,张女士发现公司行政总监连某丽、财务总监周某勇作伪证,提交了伪造的离职文件,上面的签名并非她本人笔迹。面对如此明显的伪造证据,张女士认为荒谬至极:公司领导人身为成年人却知法犯法,在法院上提供假证而说违心话,已经触犯《刑法》第307条,305条,280条,于是2025年5月8日在广州荔湾冲口派出所报警,并前后做了三次笔录,警方在笔录上明确说明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越秀区法院在发现被告出具假身份证后,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立案后两个月居然在没开庭的情况下以跨区审理为由判张女士一方败诉,并未追溯对方在法庭出具假证的刑事责任,已经违反《法官法》第10条,第46条的规定。法院对这一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未开庭审理案件实质内容的情况下,仅以管辖地不符为由,便直接判定张女士败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在此案中,法院并未遵循正常程序先解决管辖权问题,再进行案件审理,其做法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进入2025年,张女士的维权之路依然荆棘密布。3月,越秀区法院作出(2025)粤0104民初3670号判决,张女士认为该判决依据的是对方伪造的证据,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她随即申请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希望能够纠正这一错误判决。5月21日,张女士再次向广州市荔湾冲口派出所前后做了三次笔录,警方在笔录上标记按刑事案件按处理,张女士也提交刑事控告书,详细罗列了陈某睿、连某丽、周某勇的多项罪行,要求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涉及《刑法》第232条(变相逼迫自杀)、第307条(虚假诉讼)、第280条(伪造证件)等多项条款。
截至目前,劳动纠纷案子从仲裁委打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此案件仍在调查中,历经10个月,张女士一方仍未得到合理赔偿,涉事一方也未得到责任追究,张女士本人的工伤也还没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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