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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使用外来劳务工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1-10-08 15:18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 就业与培训
  • 就业培训
  • 编号:5346 法律文号:大劳发(98)212号 颁布日期:1998/4/10 执行日期:1998/4/10

    大连市劳动局 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使用外来劳务工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属、市直企业及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使用外来劳务工管理,落实市政府空岗报告规定,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再就业工作和外来劳动力跨地区有序化流动,根据《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结合企事业单位用工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务工必须申报。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技术园区的用人单位持招用外来劳务工报告和空岗报告,向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点:市劳动局外来劳动力管理中心,大连就业广场,白云山庄13号);其他区(市)县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经批准后方可招用。

      二、用人单位获准招用外来劳务工后,持审批手续、《空岗报告证明》及招用的外来人员花名册、就业卡、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办理下列手续:1.办理用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2.办理劳动合同鉴证;3.办理缴纳养老保险登记手续;4.办理工资核定手续。为方便企业,市和市内四区劳动部门在市劳动局外来劳动力管理中心设置办事窗口,供用人单位分别办理上述手续(含办理退、离人员聘用手续),即: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含区属建筑安装、仓储企业)到市劳动部门窗口办理,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到各区劳动部门窗口办理。其他区、(市)县的用人单位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

      三、强化凭证管理。自1998年12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印制的辽宁省大连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原证作废。用人单位须持已办理的审批、用工、鉴证、保险登记等证明手续及《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实行“证卡合一”。同时,为加强对聘用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实行《聘用退(离)休人员证明》制度,用人单位须持《空岗报告证明》、审批和聘用手续、花名册,办理《聘用退(离)休人员证明》。地处市内四区及高新技术园区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外来劳动力管理中心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聘用退(离)休人员证明》。其他区(市)县的用人单位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

      四、加大用工监察力度。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外来用工专项监察,分级管理。凡未经申报批准招用的,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人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按《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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